(2015)鹿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国平与邓建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平,邓建升,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周国平。被告:邓建升。被告张勇。原告周国平与被告邓建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国平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国平负担。审 判 员 韦成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韦新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