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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苏与中山市盛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苏,中山市盛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6-1号申请执行人:陈苏,男,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717。委托代理人:陈星辉,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山市盛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锦光。申请执行人陈苏与被执行人中山市盛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租金7000元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8250元、从2014年9月12起每隔半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补偿租金7000元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50元/日计算),直至交付按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的还建房给申请执行人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位于中山市清溪路的房产已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成交,拍卖价款正在处理中,本案债权已由本院发函该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已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在另案处理中,部分房产的租金尚在提取中;此外,经向本市范围的银行、工商、交警等部门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357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明伟执行员  叶迟玖执行员  张贵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