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升、李某灿、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升,李某灿,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李某升。被执行人李某灿。被执行人惠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灿。申请执行人与四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和受理费、保全费等共计750万元。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348号,本案执行费57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升名下银行存款7557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