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陈杨犯运输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04号罪犯陈杨,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68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财产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1月6日、2013年1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没收财产300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