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朝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健与被告范钦荣、李宝元、范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健,范钦荣,李宝元,范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永健,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山村。被告:范钦荣,男,汉族,住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寺。被告:李宝元,男,成年人,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山村。被告:范钦霞,女,成年人,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山村。原告李永健与被告范钦荣、李宝元、范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