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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朝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健与被告范钦荣、李宝元、范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健,范钦荣,李宝元,范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朝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李永健,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山村。被告:范钦荣,男,汉族,住龙井市老头沟镇铜佛寺。被告:李宝元,男,成年人,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山村。被告:范钦霞,女,成年人,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石山村。原告李永健与被告范钦荣、李宝元、范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日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楚仙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