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862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