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纪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301号原告:纪某,女。被告: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