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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7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潍坊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708-1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东寺夹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红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原潍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52号。法定代表人陈玉汉,该公司董事长。协助义务人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街6699号。法定代表人程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本潍坊迎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潍商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和坊子区人民法院(2012)坊商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建高新区创智中心1#、2#、3#、4#综合工程楼,被执行人在协助义务人处有到期的工程款。经向被执行人调查了解,该施工合同标的额为2356.45万元,协助义务人已向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0万元,尚有1316.45万元工程款未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在协助义务人潍坊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56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蕾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