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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明华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明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民初字第23号起诉人:谢明华,住江西省赣县。本院收到起诉人谢明华诉被起诉人黄瑞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009年5月5日,起诉人因病向被起诉人借钱请假,被起诉人不但不肯,故意不给工资打起诉人叫起诉人去跳楼自杀,逼着起诉人自杀去撞车,后闹至劳动所,但一直过了10天,没有任何答复。起诉人实在没有办法,只好跳楼,导致右跟骨开放性骨折。2009年广东省广州市政府故意不处理,起诉人去撞车自杀,后2010年2月9日被汽车撞导致起诉人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但之后,起诉人在医院,被起诉人不给医疗费,导致起诉人一直到现在还没痊愈。经江西省赣县格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后起诉人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起诉人认为,正是被起诉人的种种行为给起诉人带来了伤害并导致起诉人落下了终身××,无法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被起诉人理应对起诉人的伤害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起诉人立即向起诉人赔偿98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谢明华与被起诉人黄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谢明华已于2009年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增法民一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谢明华的诉讼请求。后谢明华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本院的一审判决。现谢明华再就其与黄某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了重复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谢明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丘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