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科信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淞江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黄XX。被执行人深圳市XX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5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9月16日起计至该判决确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XX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5268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