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姜贞子与葛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贞子,葛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姜贞子。委托代理人崔永浩。被执行人葛安全。申请执行人姜贞子申请执行葛安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4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贞子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864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安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姜贞子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葛安全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助理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