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刘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告林某某,女,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以另行方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66元,减半收取458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晋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