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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泊辰与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泊辰,高勇,章灵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王泊辰。被告:高勇。被告:章灵波。原告王泊辰与被告高勇、章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高勇归还原告王泊辰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0元;2、被告章灵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1日公开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泊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勇、章灵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4日,被告高勇因经营所需,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章灵波在借条上以履行债务保证人的身份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原告王泊辰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高勇人民币100000元,还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泊辰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清之日止);二、被告章灵波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共计4085元,由被告高勇、章灵波承担1740元;由原告王泊辰承担2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