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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卓奥与郑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奥,郑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169号原告:李卓奥,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李进平(原告的父亲),男,住和龙市。被告:郑楠,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奥诉被告郑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卓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卓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邓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