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卓奥与郑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奥,郑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169号原告:李卓奥,男,住和龙市。委托代理人:李进平(原告的父亲),男,住和龙市。被告:郑楠,男,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卓奥诉被告郑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卓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卓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世宇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人民陪审员 邓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