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9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乙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9686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193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吴乙,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59号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乙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乙在本市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也未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吴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吴乙给付2015年1月至4月的赡养费800元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