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姜乐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龙朔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原为郑州铁路局下属企业单位,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院拥有优先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纠纷,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