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斌与韩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斌,韩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韩斌。被告:韩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斌与被告韩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被告已给付完毕欠款为由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斌负担。审判员 邹世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长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