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4沅行初字第13号冷世奇等七人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世奇,黄协良,王术坤,李四满,伍志高,陈艳群,童时秀,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沅行初字第13号原告冷世奇,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三村民组**号。原告黄协良,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一村民组**号。原告王术坤,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三村民组**号。原告李四满,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号。原告伍志高,男,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十一村民组***号。原告陈艳群,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六村民组***号。原告童时秀,女,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北港村十村民组***号。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194号。法定代表人黄劲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镇,该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冷世奇、黄协良、王术坤、李四满、伍志高、陈艳群、童时秀不服被告沅江市房地产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协调,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世奇、黄协良、王术坤、李四满、伍志高、陈艳群、童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冷世奇、黄协良、王术坤、李四满、伍志高、陈艳群、童时秀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