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二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彭万平与郭保全、翟荣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万平,郭保全,翟荣芝,张莹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10号原告:彭万平,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郭保全,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翟荣芝,女,成年,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莹凯,男,成年,汉族,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万平诉被告郭保全、翟荣芝、张莹凯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万平于2015年5月21日以该纠纷另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万平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彭万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山审 判 员 杨保存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包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