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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杭州波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轩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波卡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市轩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471号原告:杭州波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富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劲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市轩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广场中路*号海洋广场*号楼****房。法定代表人:屈直。原告杭州波卡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轩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杭州波卡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波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