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栾清彬抢劫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清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刑终字第4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栾清彬,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因犯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栾清彬犯抢劫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大刑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栾清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5月4日,被告人栾清彬在长春市租乘被害人董某某的夏利出租车到大安市,栾将董带至大安市乐胜乡同升村其连襟赵某某家住宿。当晚,二人厮打,栾用斧子、炉盖子将董打伤,又用菜刀将董逼住用腰带将董双手捆上,将董人民币120余元及车钥匙从董衣兜里掏出,又将董逼上出租车,栾驾车与董离开赵家,行至途中,董自行解开双手,栾手持菜刀与董再行厮打,而后栾驾车行至不远处弃车逃离。经法医鉴定,董某某损伤为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栾清彬被抓获的情况。2、户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栾清彬的身份情况。3、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栾清彬作案凶器。4、领取笔录,证实被害人董某某所驾驶的车辆。5、鉴定意见,证实董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6、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我是李某丙雇的司机,开出租夏利车,车号为吉A950**,刚买回来1个多月,花11.2万元。1997年5月4日下午3点40分左右,一个四十二三岁的男子招手打车去大安,向他要车费600元,到大安后付车费。在车上,那个人说他姓吴,老家是大安市这边的。在晚上7点多钟,到大安市的一个镇后,租车人说前面一个屯子是他连襟家,他连襟有病,去看他连襟……。租车人进屋后对我说:“今天咱们就在这住了,明天办完事一起回去,我再给你加200元钱,”我同意了。大约在10点半钟睡的觉。我睡得挺香的时候,忽然觉得脑袋“嗡”的一下,被什么打的,我马上意识到不好,就紧忙往炕里缩。这时我觉得有一个人上来按我,我就和那个人搏斗,在搏斗的过程中,因为天黑看不清,我感觉按我的那个人手中的砖头(自己猜想)整掉了。这时那人用两手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按在炕里边,就听那人喊“姐夫,快开灯。”灯亮了,我一看掐我的人是那个租我车的人,我继续与那个人搏斗。那个人喊:“姐夫,我一个人收拾不了他,快来帮忙。”他的连襟一听这话,就从炕头奔过来按我,也用手掐我的脖子,我们三个人厮打在一起。我们从炕上骨碌到地上,我乘机站起来,可那个人的连襟从后面抱住我的腰,这时那个人上外屋拿了一把菜刀,照我的头部就是两菜刀,然后用菜刀逼着我说:“今天我就想整死你。”我看形势不好就说:“大哥,你要什么都行,就是别杀我。”那个人举着菜刀说:“我是命也要,车也要,你快把钱和车钥匙掏出来。”我说:“我手不能动弹。”那个人上前把我的车钥匙和120多元钱,还有我脖子上那条价值4000多元的项链都抢走了。抢完这些东西,他用他的红布条腰带在前面把我的手绑上了。这时那个人又要用菜刀砍死我,他的连襟说话了“你把车和东西留下,别在我这屋杀他,你开车走半道把他扔了就完事了。”在绑我之前,那个人就用菜刀逼着我把衣服穿上,这时听了他连襟这话,就拎着菜刀,抓住我的右胳膊,让我出门上车,还招呼他的连襟一块去,他的连襟没干。到了院子里,那人打开后车门把我推倒在后座上,他启动车出了屯子。大约走了5、6分钟,停在了一个道边,他下车拿着刀,打开后车门,因为他绑我手的红布条系的有点松,当他开车门时,我已解开了。他一看我的手被解开了,就让我下车,我不下,用脚踢他,那个人用刀逼着我说:“你老实点,我也要你的命,你不老实,我更要你的命。”我一听这话不好,就下车与他搏斗,当时我不抢下他的刀,我就没命了。我们又开始搏斗,那个人又拿菜刀砍了我头部、脸部多刀,刀刀都往致命的地方砍,就想整死我。我们搏斗了一会,把刀抢掉了,那个租车人一看事情不好,就上了我的出租车,开跑了。7、证人赵某某的证言,1997年5月4日晚上8点多钟,我连襟栾清彬和一个20多岁的司机来我家,吃完饭后大约在晚上10点多钟躺下睡觉。我们家是3间房,一头开门,我们三个男的住在中间那屋。我正在睡觉,忽然被一声“呱啦”的响声惊醒,我就听到厮打,我从炕上过去打开灯,一看栾清彬把那个司机按在炕里面,那个司机从头上往下淌血,这时栾清彬喊我:“大姐夫,你快帮我一把。”我心想他们一定是干仗了,我就上去按那个人的身体,我们一起从炕上滚到地上,我从后面掰他们的手,这时栾清彬趁机跑到我家外屋拿来菜刀,逼着那个司机,用他自己的红布条腰带把那个人绑上了,从司机的夹克里面把一小叠钱和车钥匙拿了出来,我估计钱也就一二百元,然后,那个司机跪在地上对栾清彬说:“大哥,你要什么都行,给我留条命”。栾清彬拿刀逼着司机让他快走,便和司机上车后,将车开走了。我就去了治安村长李某乙家,我和李某乙一起回来后,我才发现炕上被上炉盖子上有血,地上有一把折了把的斧子,还有一条断了的项链。后来我就和李某乙上乐胜派出所,然后又上安广分局了。另证实,当我把他俩拉开之后,司机说:“叔啊,得回你,要不我就完了”。当时栾清彬手里拿了一个炉盖子(我家炕梢有一个炉子),我家一把斧子在炕上,斧子把已经断了。我拉开他俩之后,栾清彬跑到我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回屋之后就逼着司机说:“你兜里多少钱,赶紧拿出来,”我说你要钱干啥啊,你这不是抢劫吗?栾清彬说:“你别管”,因为他手里拿着菜刀我也没敢说啥。司机说:“你别杀我,要钱也行,要车也行,我都给你,”之后就把兜里的钱和车钥匙拿出来给了栾清彬。栾清彬用自己腰带把司机的手给捆上了,用刀逼着司机上车,让司机坐在后边的座位上,他开着车就走了。栾清彬从来我家到走的过程中,没有和司机谈论车费的问题。栾清彬拿我家菜刀没有砍司机,那时候司机已经满脸是血了。应该是用斧子或者我家炉盖子打的,我家的斧子把都折了。栾清彬用腰带把司机绑上是为了让他上车(出租车),好听他的。栾清彬没有说带着司机去哪里、做什么。我也没敢问他。栾清彬没有说让我或者他自己带着司机去医院。我不知道栾清彬为什么殴打出租车司机。8、证人李某甲证言,1997年5月4日我家来两个人,一个是我妹夫栾清彬,另外一个是开车的司机。晚上8点多钟到我们家以后,我做的饭。吃完饭大约10点来钟就睡觉了。不知道啥时候,我就听外屋“嗷”的一声,赵某某叫我打灯,我也忘打了,赵某某打的灯。……我看那个司机的脸像血葫芦似的,在地上站着呢,栾清彬手里拿把刀,不让那个司机吵吵。栾清彬用刀逼着那个司机,先坐里屋炕沿边上,不让他吱声,又把他逼到外边,从外边又整到屋里。栾清彬管司机要车钥匙,司机把车钥匙给栾清彬了。栾清彬要绑那个司机,并且说:“你要是让我绑上,我就不杀死你。”那个司机说:“你要啥我给你啥,要车我都给你,你给我留条活命。”司机伸出手,栾清彬用自己的裤腰带把司机手朝前绑上了。司机在被绑上以前,从兜里掏出点钱给栾清彬了。后栾清彬用刀把司机逼上了车,开车就走了。9、证人李某乙证言,1997年5月5日凌晨,赵某某来我家,说他连襟栾清彬昨天晚上8点多钟来的他家,大约在2点左右钟,栾清彬和那个出租车司机在他家干起来了,看见栾清彬双手掐着那个出租车司机的脖子,他上去把栾清彬的手给掰开了,并说:“因为啥呀,再掐不给掐死了吗?”,又说:“别在这干仗,该走走,”就把他们撵走了。他说:“我是不是得报案?”听他说完这些话,我看看钟,才3点刚过几分。我连忙问他打到什么程度,都谁被打伤了,用什么打的,他说:“那个出租车司机的脑袋被打伤了,是用炉盖子打的。”大约在4点多种我去了赵某某家,他家东屋南炕上的被上有血,地上有血,地上有一个折了把的斧子,上面有没有血我也没看清。这时赵某某拿着一条项链,看样是金的,他说:“这条项链可能是他们厮扒掉这的。”我就说:“千万别乱动弹,”我就驮他上乐胜派出所,后来我们跟公安干警一起去的安广分局。1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董某某是我雇的司机,他开的出租车夏利(红色),车牌号为吉A950**,这车值11万多元。11、被告人栾清彬供述,1997年5月份,我在长春卫星路附近拦了一辆出租车去安广,我跟他讲价600元。我当时在车上跟司机都说什么了,我记不住了。我打车来安广是来找安广农村信用社的钟占国贷款。到了安广已经天黑了,就去我连襟赵某某家。我跟司机说:“明天办完事回去,你晚上就跟我在这住吧,我给你加钱,”司机也同意了,但当时没有说加多少钱。晚上我们在赵某某家吃的饭,大约晚上9点多我们就都躺下了。我跟司机说:“明天办完事咱们俩就回去,你看看需要加多少钱?”司机说要加400元钱。我说:“太多了,要不你回去也得空跑”。他不干,我俩就吵吵起来,之后就厮打到一起了。当时好像他把我推到炉子边上,我就顺手拿起一样东西打了他几下,这个司机特别有劲,我有点打不过他,就叫我连襟赵某某,赵某某开了灯,就过来拉架,拉开了之后,我看司机满脸是血,我就跟赵某某商量送他去医院,赵某某可能是害怕不想跟我去,于是我决定自己带着司机去医院,我就把自己的红腰带解下来把司机的手捆上了,又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我问司机:“我给你的钱呢?把我给你的钱拿出来(我预支了司机100元),”司机把钱拿出来了,我又把他的车钥匙拿出来。把司机推到它的车后座,我开车去安广医院,没走出多远,司机解开绳子,跳车跑了。我想他跑了一定会去报警,我就开车跑了一段,之后随便找个地方把车扔了……,我拿菜刀比划出租车司机了,砍没砍上我就不知道了。我向司机要钱就是生气,没有别的意思。司机给了我大约几十元钱。这些钱我当时上车的时候放在出租车里,我把车扔了的时候,走的匆忙也没有拿。我当时拿刀跟司机要钱的时候,司机说什么我记不住了。我把司机的手捆上就是想带他去医院,我自己怕他在后边袭击我。我拿着菜刀时,我说:“你老实点,你不老实我就砍死你”。就吓唬吓唬他。另供述,我当时也没想把司机打成什么样,就是划拉起来一样东西就是打,黑灯瞎火的也没注意打了哪里,打了几下。在赵某某家睡觉的时候,我说给他加200元,司机不同意。我在赵某某家把他捆上之后我要了钱和车钥匙,我来的时候预付了他100元油钱,我一生气就想要回来。我开出一段之后,他把手的绳子就解开了,我听见后边有动静,我说你别走也别跑,咱们上医院,他也没听就跑了。司机在逃跑的时候,我没用菜刀砍他。司机跟我说过:“大哥你要啥都行,给我留条命就行”。这句话是在我向司机要车钥匙和钱的时候说的。司机这么说,估计他是怕我杀了他。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清彬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清彬犯抢劫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栾清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栾清彬以“认定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其行为系故意伤害,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栾清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有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栾清彬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关于栾清彬提出“认定其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其行为系故意伤害罪,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栾清彬采取捆绑、持刀威胁手段将董某某的120元钱及车抢走,同时造成董某某轻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栾清彬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原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 万 华审判员 王 谦 梅审判员 李 大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