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宋国良与吕尹、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良,吕尹,赵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宋国良。被告吕尹。被告赵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良诉被告吕尹、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良在立案时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又未能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