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与历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历宝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375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驻地(瑞华金都6楼6012室)。法定代表人于永磊,经理。被告历宝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诉被告历宝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纳百川工程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聂荣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