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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荣兴垫付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汇贤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鹏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荣兴。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荣兴垫付款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2012)坛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周荣兴同意归还原告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款1450000元,此款于2013年2月15日前支付362500元,于2013年8月15日前支付362500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362500元,于2014年8月15日前支付362500元。二、原告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925元(已减半),由被告周荣兴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周荣兴于2014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周荣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坛市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荣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2012)坛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荣兴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周荣兴目前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规划区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坛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柏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