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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25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芹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学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学芹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