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25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芹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芹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学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学芹负担。审判员 张秋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素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