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37-3号申请执行人戴某,男,生于1966年8月14日,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村民。被执行人董某,女,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29号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戴某现金3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戴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