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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237-3号申请执行人戴某,男,生于1966年8月14日,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村民。被执行人董某,女,生于1969年7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29号戴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戴某现金30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戴某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陈永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