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义惠、唐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唐义惠,唐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同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义惠,男,1976年10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唐义清,男,1977年8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关于申请人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义惠、唐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义清所有的坐落于池州市贵池区城北私营小区×幢×室房产。二、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