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全迪与史峻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迪,史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201号申请人张全迪被执行人史峻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史峻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史峻峰个人公积金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