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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淑英、马东与被上诉人吴明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英,女。委托代理人马东,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明宽,男。上诉人刘淑英、马东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淑英的委托代理人及上诉人马东,被上诉人吴明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淑英、马东与被上诉人吴明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如双方解除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应将土地返还给上诉人,上诉人应当对地上附着物依照依法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如不解除租赁合同,应根据现行的土地租赁价格给付租金。该案应发回重审,依法确定地上附着物的价格或当地现行的土地租赁价格,据此作出公正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一初字第26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洪稷审 判 员  秦振敏代理审判员  任研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