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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荣与北京金宝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北京金宝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女,1922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张学刚(张荣之外孙),自由职业,住同张荣。被执行人北京金宝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905。注册号110108011790990法定代表人邱显贵,职业不详。张荣与北京金宝嘉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嘉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缺席审理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1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金宝嘉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荣于2014年12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6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在执行���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金宝嘉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905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但以“原址查无此公司”为由退回;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宝嘉业公司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工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现处于开业状态,未查找到相关持有股权等财产线索,未变更注册地址。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海执字第1010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丽军执行员  钟 晓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彦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