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孝田与文登市小观镇裴家岛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田,文登市小观镇裴家岛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杨孝田,农民。被告文登市小观镇裴家岛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茂亮,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孝田与被告文登市小观镇裴家岛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孝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康波人民陪审员 邱洪胜人民陪审员 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