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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侯福望。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中站区福望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侯福望名下的一辆别克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豫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岩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