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赵国林、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龙,赵国林,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0622号原告吴云龙,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赵国林,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赵爽,女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吴云龙诉被告赵国林、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嘉来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