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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5)剑阁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明义审 判 员  宋开新代理审判员  袁 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梦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