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民二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2014)辰民二初字第375号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舒某甲、米某某、石某、舒某乙、舒某丙、米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舒某甲,米某某,石某,舒某乙,舒某丙,米某,许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辰民二初字第375号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辰阳镇。被告舒某甲,男,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米某某(舒某甲之妻),女,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石某,男,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舒某乙,女,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舒某丙,男,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米某,男,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许某某,女,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舒某甲、米某某、石某、舒某乙、舒某丙、米某、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辰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许顺章人民陪审员 米仁四人民陪审员 米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若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