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33号原告王某。被告丁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宗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还非常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5年4月29日原告王某来院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王某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生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慎重对待离婚,都站在对方的立场替对方着想,加强理解和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原告王某放弃离婚的念头,双方的感情是有可能和好如初的。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