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114号原告:XXX,女。被告:XXX,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X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