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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强与辉南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强,辉南县邮政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孟强,男,现住辉南县。被告:辉南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王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强诉被告辉南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强撤回对被告辉南县邮政局的诉讼。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强承担。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