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孟强与辉南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强,辉南县邮政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孟强,男,现住辉南县。被告:辉南县邮政局。法定代表人:王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强诉被告辉南县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强撤回对被告辉南县邮政局的诉讼。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孟强承担。审判员 宫曙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