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熊以才与彭景春、郑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以才,彭景春,郑红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熊以才,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立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景春,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红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杰锋,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以才与被告彭景春、郑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以才以双方已经达成和好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以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以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交纳1500元,由原告熊以才负担。审 判 长 朱云辉审 判 员 封长滨人民陪审员 张政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