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66-1号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依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硕,男,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代表人徐英树,该中心主任。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晨光,该政府县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计安人民陪审员 胡四清人民陪审员 陈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怡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