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熊先兵与何光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先兵,何光富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熊先兵,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何光富,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先兵诉被告何光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先兵撤回对被告何光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熊先兵承担。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