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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锐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锐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0楼1011号。法定代表人:谭世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科锐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法定代表人:周玉祥。被执行人: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开发区成都大道中段8号。法定代表人:程思雅。本院受理的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锐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你院管辖区内,为有利于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四川鑫常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科锐盟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禧丹佛锂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德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由广汉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