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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555号尹俊辉减刑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555号罪犯尹俊辉,男,1990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0一0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邵中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尹俊辉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服上诉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尹俊辉犯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于二0一0年六月十日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五月四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提出,罪犯尹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尹俊辉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尹俊辉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俊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累犯,应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俊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朱一泓审 判 员  朱海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