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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执裁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谢祥乐与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乐,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裁字第7号申请人谢祥乐。委托代理人钟秉洪,彭州市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炜。委托代理人魏瑞杰,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谢祥乐与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上述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有错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称,谢祥乐于2014年3月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因谢祥乐向仲裁机关提供的被申请人地址在网上能够搜索,且被申请人向工商部门提供的电话号码至今未变。而仲裁机关却采用公告形式进行送达,进行缺席审理、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另谢祥乐提供的证人证言系伪造,其证人身份不明,导致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裁决结果错误,故请求不予执行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0号仲裁裁决书。谢祥乐答辩称,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述不实。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其仲裁案时,仲裁委亲自前往其登记地即办公住所地进行送达,办公室人员拒绝签收,因办公处未悬挂招牌,才采用的公告送达方式。谢祥乐一直在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停车场工作至2015年1月15日。关于证人的身份问题,证人都是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且其身份都经过核实,都是真实的。现谢祥乐已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进行了裁定,应驳回其异议。经审理查明,谢祥乐与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向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邮寄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而退回此邮件。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又于2014年4月17日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公告,向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2014年6月3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向谢祥乐支付加班工资37239.75元;二、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谢祥乐补缴2011年8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4年9月10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四川法制报刊登公告向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0号仲裁裁决书。后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裁决,谢祥乐依据上述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向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注册地,通过邮寄送达,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而退回,在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向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故不到庭,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称其仲裁机关的公告送达不符合法定程序及证人证言系伪证,但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230号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执行。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金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不予执行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230号裁决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 静审判员 慕 东审判员 韩成英s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诗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