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实合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李实合,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文海,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高家台街18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66893517-2。代表人郁永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实合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实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实合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实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9元(原告李实合已预交384.5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李实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