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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云鹏诉赵洪芝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东立民字第00002号起诉人王云鹏,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云鹏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实为:起诉人与赵洪芝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房屋归起诉人所有,赵洪芝未履行协议,起诉人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经审查,起诉人王云鹏与赵洪芝于2009年11月23日协议离婚,约定位于东洲区东安街44-1号楼4单元401号的共有房屋归王云鹏所有,因赵洪芝未履行上述协议,王云鹏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而发生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起诉人诉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故起诉人的诉讼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云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学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