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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三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三初字第316号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史雪山,总经理。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晓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