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艳与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长春市凯胜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张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吉林睿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凯胜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信合小区农行东侧。法定代表人李亚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北京东易(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诉被告长春市凯盛华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张艳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