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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富根明诉被告吴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富根明,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退休职工。被告吴海棠,女,57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富根明诉被告吴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富根明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根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根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富根明负担。审判长  吴晓鸿审判员  白玉成陪审员  高占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