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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商终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隋修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修强,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商终字第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隋修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金线顶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丽丽,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威海市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祺,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隋修强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市和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隋修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隋修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芳审 判 员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黄 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